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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及时任董事长杨涛、时任董秘被上交所予以监管警示

赵立忠 发表于 2023-10-24 17:3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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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居财经 王敏 10月24日,东湖高新(SH600133)发布上交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经查明,2020年12月7日,东湖高新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对其联营企业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的贷款按照其46.4%的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9.95亿元的担保。上述担保事项已分别经2020年6月15日召开的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2020年11月16日召开的2020年第三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湖北鸿盛股东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工建)按照38.6%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
2021年12月,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投)以划转形式完成湖北工建43.17%的股权受让。2022年7月,湖北联投将其持有湖北工建43.17%的股权注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联发投),并于2022年7月12日完成工商变更。
自此,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对湖北鸿盛的担保被动成为关联担保。公司迟至2023年7月13日才披露公告称,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关联方收购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控股权后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湖北路桥为湖北鸿盛提供的担保余额为8.23亿元。上述议案于2023年8月2日经暂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关联方收购湖北工建控股权而形成关联担保后,公司未及时对相干事项进行审议,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6.3.11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涛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为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公司前期担保已履行相应程序并披露,本次关联担保是关联方收购湖北工建控股权后被动形成的,且公司作出相应整改,董事会、暂时股东大会分别于2023年7月11日、8月2日完成对上述事项的审议,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影响,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涛、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予以监管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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