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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高新时任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收监管警示,因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披露

磊明 发表于 2024-3-7 17:44: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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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7日,上交所发布公告,对武汉东湖高新团体时任总经理史文明和时任财务总监余瑞华予以监管警示。
公告详细说明了武汉东湖高新团体的违规行为。起首,公司在2022年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交易发生额4.91亿元,但公司在2023年7月13日才进行补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其次,公司在2020年12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桥团体为湖北鸿盛申请的18.24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不凌驾9.95亿元差额补足承诺,但在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步伐。最后,公司在2022年年报中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存在披露错误。
这些行为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对于公司的违规行为,上交所已对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涛、时任董事会秘书段静作出监管步伐决定。
另外,根据湖北监管局的认定,公司时任总经理史文明和时任财务总监余瑞华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因此,上交所对史文明和余瑞华予以监管警示。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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