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因存在违规行为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吕敏)12月21日,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湖高新”)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58号)(以下简称“警示函”)。https://p3-sign.toutiaoimg.com/tos-cn-i-axegupay5k/8e989fa265af446c84857a6ac58c52f5~tplv-tt-large.image?_iz=30575&lk3s=06827d14&x-expires=1703764511&x-signature=%2Bo6p%2FZx9b7cqT73WDMHPFa6ByWg%3D(图源: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警示函信息显示,东湖高新存在3项违规事实。
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22年公司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务,交易发生额4.91亿元,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举行补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20年12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18.24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9.95亿元差额补足承诺。2022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
三是2022年年报部门数据披露不准确。由于统计口径问题,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在建重大项目中部门项目收入成本和回款、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但存在披露错误。
东湖高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杨涛作为公司董事长、史文明作为公司总经理、余瑞华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段静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作出相关说明。东湖高新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公司立即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关键岗位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涉及的相关规则,并已开展信息披露与合规运作专项培训,通过以学促改手段,进一步提升东湖高新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同时公告也明确,此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东湖高新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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