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高新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证券之星消息,12月20日东湖高新公开信息显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涛、总经理史文明、副总经理段静、副总经理余瑞华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出具警示函。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是关联生意业务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2022年公司向关联方湖北鸿盛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鸿盛)提供工程施工服务,生意业务发生额4.91亿元,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进行补充披露,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二是关联担保未及时重新履行审议程序。2020年12月,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为湖北鸿盛申请的18.24亿元项目贷款提供不超过9.95亿元差额补足承诺。2022年湖北鸿盛成为公司关联方后,公司未及时就与湖北鸿盛存续的关联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三是2022年年报部分数据披露不准确。由于统计口径问题,公司对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在建重大项目中部分项目收入成本和回款、关联应收应付等披露虽未影响合并报表数据,但存在披露错误。
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涛、史文明、余瑞华、段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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